物业管理师《管理实务》:物业服务合同


来源:bob全站app应用    发布时间:2023-12-22 03:08:01

摘要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下同)之间就物业管理服务

产品介绍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下同)之间就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服务内容的条款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基本相同,主要差别在于: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建筑设计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

  (2)合同期限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虽能约定,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又开始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会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则由订立合同双方约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具有期限明确、稳定性强等特点。

  1.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且通过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一经签字或盖章,合同即成立。

  2.物业服务合同的生效物业服务合同通常在成立时即生效。如果合同附生效条件,则在该条件成就时生效。

  除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有的权利义务之外,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其他一些权利义务,也应在服务合同里明确约定。例如,业主、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的品质,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提出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同时,业主、业主委员会应承担对应的义务,包括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积极努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尊重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和措施等。

  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赋予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整个小区日常事务的权利时,也要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并且尽可能予以细化。

  履行合同中如有一方违约就应该赔偿另外一方的损失。损失的计算及赔偿标准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具体表述。对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等造成的损失应该免于赔偿。要在服务合同里明确双方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责任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中,订立合同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的原则,根据物业的详细情况设立免责条款,明确免责的事项和内容。例如,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费不包含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管等费用,排除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保管等义务,以免产生歧义,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规范是合同签订的最大的目的。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要格外的注意以下主要条款:

  ①项目,即应逐项写清管理服务项目。如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

  ②内容,即各项目所包含的详细的细节内容,越详细越好。例如,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项目内容应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环境卫生应覆盖的部分,安全防范的实施办法等。

  ③标准,即各项目详细的细节内容的管理服务的品质标准。例如,垃圾清运的频率(是一天一次,还是二天一次),环境卫生的清洁标准,安全防范具体标准(门卫职责、是否设立巡逻岗),等等。此外,还要注意在明确品质衡量准则时要少用或不用带有模糊概念的词语,例如,要避免采用“整洁”等用词,因为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很难对是否整洁做出准确判断。

  ④费用,即在前述的管理服务内容与品质衡量准则下应收取的相应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是分档次的,不同档次收取的费用是有较大差异的。在明确了解了项目、内容和标准后,费用的确定往往是双方争论和讨论的焦点。在确定合理的费用时,要经过详细的内容测算和横向比较。

  物业的开发建设是一个过程,有时需分期实施。在订立合同尤其是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这点,既要实事求是,又要留有余地。比如,对于“24小时热水供应”的服务承诺,在最初个别业主人住时,一般没办法提供,因此在合同中应给予说明,并给出该项服务提供的条件与时机以及承诺在未提供该项服务时应适当减免物业管理服务费。又如,当分期规划建造一个住宅区时,在首期的合同中就不应把小区全部建成后才可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列入。

  在物业管理实践中,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这样一些问题既有几率发生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也有几率发生在业主之间;既有违法的问题,也有违约、违规以及道德和认识水平不足的问题。显然,对于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问题、矛盾与纠纷,要通过不同的途径、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来解决。

  一般情况下,有争议的合同应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依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要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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