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布告


来源:bob全站手机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4-02-07 13:50:24

摘要

依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住建部关于拟定和调整污水净化处理收费规范等有关问题的告诉》(发改价格〔

产品介绍

  依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住建部关于拟定和调整污水净化处理收费规范等有关问题的告诉》(发改价格〔2015〕119号)、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建厅关于快速推动拟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规范有关事宜的告诉》(吉省价格〔2016〕2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于2023年3月1日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相关事项布告如下:

  在临江市城区内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详细规模有:临江主城区、三公里大街、大湖大街、大栗子大街。

  依据《临江市发改局 临江市住建局 临江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临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规范的告诉》(临发改联字〔2017〕41号),污水处理费收取规范为:

  2、运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利局水资源办理办公室在收取水资源费时同时代收。

  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运用办理办法》第十条规则,污水处理费按交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法核定:

  (二)运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装置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现的量值为准;未装置计量设备或许计量设备不能正常运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额外流量每日工作24小时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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