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逐步加强医疗污水管理的通知


来源:养殖污水处理设备    发布时间:2024-03-09 20:52:25

摘要

为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保护自然环境、有很大效果预防医疗污水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止疾病传播,确保

产品介绍

  为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保护自然环境、有很大效果预防医疗污水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止疾病传播,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根据《医疗机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GB18466-2005)等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现就逐步加强医疗污水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污水处理系统,保障其正常运行,医院内的医疗废水、病房内的生活垃圾污水,都要经医院污水处理站作无害化的消毒处理后并达标,方能排放,严禁将未作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严禁超标排污和偷排偷放。

  全区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医疗机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GB18466-2005)规定: “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的要求,可因地制宜采取安装符合简易消毒装置或按要求使用消毒药剂等方法对医疗污水做消毒处理后排放,口腔诊所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

  各医疗机构处理医疗污水产生的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做处理和处置。为确保医疗废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处理效果,乡镇及以上医院要定时进行化粪池清掏,清掏产生的污泥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做处置。

  各医疗机构要将医疗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纳入医院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污水处理设备运行台账制度,落实岗位工作职责,规范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消毒药剂使用量等信息,要依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逐步强化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医疗污水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要逐步建立健全医疗污水的管理责任制,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岗位工作职责,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工作机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检查、督促,并按照《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督导工作指引》的要求开展消毒效果监测,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医疗污水处置工作科学规范,有效杜绝疾病传播的安全风险隐患。各镇卫生院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加强自身管理的同时,要强化对辖区内各门诊部、个体诊所医疗污水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雁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医疗污水管理不善,消毒监测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处置,对造成污染、传染、损害事故及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单位: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医疗污水: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污泥: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